【精】發票管理制度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發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發票管理制度1
為了進一步規范費用管理,為我局加強廉政建設發揮積極的保障作用。對相關經濟業務報銷嚴格按財務管理辦法實行,現將相關事項作以下規定:
一、發票報銷相關規定。
1、餐飲費用報銷:需附菜譜清單,附就餐人員名單,發票上要有參加行動或查處案件的人員詳細名單、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并注明詳細事由。
2、住宿費報銷:發票上需要注明參加行動或查處案件的人員詳細名單,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并注明詳細事由。
3、燃油費報銷:發票上需要注明加油的車牌號,并且有駕駛員、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注明詳細事由。
4、搬運費(銷毀費)報銷:需附搬運貨物清單,清單上必須有搬運的貨物的品種、數量及金額明細,發票上有搬運人員、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認可,并注明詳細事由。
5、與外單位協同辦案差旅費報銷:嚴格執行縣局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相關標準執行,發票上注明詳細的事由。注:外單位人員不能享受我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
6、舉報費報銷:舉報要有記錄表,有立案報告,舉報費審批表,有領款憑證,領款憑證上必須有舉報人、負責人和經辦人(經辦人要求三人以上)簽字,經辦人和舉報人不能為同一人;在向舉報人支付舉報費時,舉報人必須在舉報費支付單據上簽字并按手印。
二、報賬規定。
當月發生的'發票必須在當月或次月報銷,每月10號和20號前將所有發票匯總電子表格發給部門報賬人員、同時交紙質資料,并完成相關簽字手續。
匯總表統一表格見下:
張三費用開支匯總明細表
序號
發票開支日期
事由描述清楚
金額
備注
合計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日期:
備注:發票必須提供正規票據,有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章,開具單位(店家)專用章,印章為橢圓形。票據的開據日期、名稱和金額明顯。
發票管理制度2
一、凡要支取支票、匯票、信匯、電匯的各種借款和報銷業務,必須詳細填明收款單位全稱。匯款需同時具備對方銀行帳號、結算行全稱。
二、凡對外支付加工費,協作費、工程款等開支項目,必須有雙方簽定的合同或協議書,大項工程款必須具有工程結算單。
三、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國家監制統一發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票,一概不予報銷。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處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財務規定辦理三人簽字手續,其中一人為負責人。各單位購買物品、材料、辦公用品、技術圖書、資料等,必須嚴格執行驗收制度,任何人不得在未見實物的'報銷單上簽署驗收人,如有發現假票、假報銷、虛報假帳時,要按違反財經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按貪污金額大小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連號發票沒有特別說明的,一律不予報銷。對超現金報銷金額起點以上的支出(限額1000元,國家規定現金使用范圍內的除外),北京地區請使用轉帳支票,外地支出辦理匯款。
六、每年度發票的報銷截止日期為次年3月31日。
七、個人立項的課題費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發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發票開具管理,明確發票相關人的責任,保障各種稅務發票的安全完整、填開合法合規。
2、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所有部門。
3、含義
本制度所指的發票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由我公司對外開具的法定收款憑證,該憑證上必須印有稅務機關監制章。
4、內容
4.1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名稱(章)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稅務登記號等。
4.2我公司目前使用發票由經營和納稅范圍決定,由公司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發票領購。
5、發票的領購和領用
5.1公司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5.2公司的發票填開人或保管人負責本公司發票在稅務機關的的領購。
5.3發票領購人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時,要攜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同時也要單獨建立自己公司的發票領購臺帳,及時與發票領用簿上的記錄核對。
5.4公司領用發票時應建立發票領出備查簿,領出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5.5公司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在變更注銷稅務登記時,同時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6、發票的開具
6.1公司只有在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與本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相符的經營活動時,才能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得對經營業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
6.2公司發票開具人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認真審查發票開具內容,對于不符合要求和情況不明的'應拒絕開具發票,并及時向財務經理反映情況。
6.3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應整本回收,及時向財務經理匯報,同時與領購稅務機關聯系解決。
6.4開具發票時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公司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6.5各發票開具完成后,發票存根要單獨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特別對機打發票存根更要認真核對,按編號裝訂保管。
6.6發票開具應在公司財務部,開具人為公司指定財務人員,不允許委托其他人員代開的發票;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財務人員應該保管好自己的發票軟件系統密碼,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訴他人。
6.7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和虛開發票;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擴大公司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
6.8開具發票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做到項目填寫齊全、書寫規范、字跡清楚、不得缺聯填寫,加蓋印章時應印跡清楚。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加蓋“作廢”印章。
6.9發票開具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時,必須及時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以及其他符合稅務機關開具紅字發票要求的。有關資料,同時在退回發票加蓋“作廢”印章。
6.10因稅務機關啟用新版發票而禁止舊版發票時,公司發票專管人員應攜帶稅務機關的發票領用簿核銷,舊版發票應繳回稅務機關或加蓋“作廢”印章妥善保管。
6.1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根據銷項稅額合理估算,使應交稅金與公司資金情況相結合,做好納稅策劃,避免稅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資金緊張。
6.12發票開具流程:
6.12.1業務部門發票經辦人填寫《發票申請單》及附件(銷貨清單需要的填寫,不需要不填),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再交財務部財務經理進行復核,財務經理復核無誤后,交發票管理人開具,蓋章后交由經辦人。
6.12.2業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申請單》及附件,應附銷售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及出庫單,以及其他有關銷貨證明憑證(如運費憑證等)。
7、發票的管理
7.1公司發票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各自空白發票實物,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應及時報告直接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得到發票丟失的消息后應主動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盡力減少損失。
7.2鑒于公司的實際情況,發票開具人和發票保管人為同一人,對發票的管理、使用負有直接責任。因此而造成稅務機關罰款或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采取措施的權利。
7.3發票存根應隨時裝訂成冊,年末裝箱歸檔,便于以后查詢。
7.4公司發票管理人要保管好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例如: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發票領購臺賬、發票領出備查簿、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等,如果公司發票業務小,以上資料可以合并設立;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應視同財務檔案管理,不得毀損或丟失。
8、其他
8.1公司要建立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按照發票開出的流向逐份登記,分別記錄發票號、開票客戶名稱、金額、業務經辦人和開票人。
8.2本制度修改權、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以前與本制度相抵觸的規定廢止,具體業務按照本制度執行。
8.4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發票管理制度4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發票管理制度5
1、借款報銷的審批權限
1.1公司員工因工出差借款或報銷,由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方能借款或報銷。凡有審簽權限的部門經理須在財務部門簽留字樣備案。
1.2員工出差預借差旅費應填寫"借款單",并注明借款事由及行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1.3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費用報銷單",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門報銷。
2、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
2.1員工出差分"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能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間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2.2出差地點區分為1類區,2類區,港澳臺地區三種,即:二類區:特區、上海、北京、廣州等地;一類區:除二類區以外的地區。
2.3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元/人/天)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臺地區一般人員首日10080首日150120總經理批準主管、工程師級首日150130首日220170 400hkd部門經理級首日250200首日300250 500hkd公司副總經理級250 300 600hkd
2.4出差補助標準
2.4.1員工短途出差視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補貼。(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補貼)。
2.4.2長途出差補助標準:(元/人/天)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臺地區一般人員30 40 100hkd主管、工程師級40 50 100hkd部門經理級60 80 150hkd公司副總經理級100 150 200hkd
2.5員工出差交通報銷標準
2.5.1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領導可乘坐飛機、軟臥、輪船二等艙;部門經理級:可乘坐飛機、軟臥、硬臥、輪船三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乘坐軟臥僅限正職;其余員工乘坐火車硬臥、輪船四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
2.5.2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的陸路交通費可實報實銷;經理級以下人員原則上不得隨意乘坐出租車,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出租車時,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
2.5.3員工在本市內出差,只報銷公交車票公交車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連號。無特殊情況,不得報銷出租車票。
3、員工差旅費報銷規定:
3.1住宿費,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執行,超標自付(如有特殊情況需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節約歸已。
3.2膳食費按規定標準領取,不得報銷與此相關的費用。
3.3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3.4交際費用由領導核定并填寫客餐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補助。
3.6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用時,則可按住宿標準的50%領住宿補助。
3.7員工出差返回后于5個工作日內報銷,未按規定時間報銷的,財務部門應于當月工資中扣回預借的差旅費,待報銷時再行支付。
3.8超過1個月以上的出差單據、假票據或不符合規則的票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3.9財務部有權對不實的出差費用向員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詢,如有虛假行為公司將按情節輕重處罰。
4、員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員工探親費不予報銷,采取補貼包干的辦法執行。補貼標準詳見《員工春節探親休假管理規定》。
5、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備用金和預付款項的管理和監督。
5.1公司員工因公借款,必須辦理借款申請單。會計根據內容填寫齊全,完整的借款申請單,編制會計憑證,會計、出納、收款人必須在付款憑證上簽字。
5.2公司預付款項,必須根據合同或協議辦理付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并報總經理審簽后辦理付款;付款手續不齊備的,會計不得編制付款憑證,也不得付款。
5.3備用金和預付款的使用,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5.3.1具有規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額;
5.3.2在規定的期限內憑費用支出單據到財務部門報銷;用現金或支票進行零星采購的七天內報銷;通過銀行匯款進行預付款的二十天內報銷。
5.3.3以上各項支出,原則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對違反規定用途和不符合開支標準的支出,財務不予報銷。
5.3.5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報銷而又沒還款的備用金,若超期時間在三個月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的萬分之二;三個月以上一年之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萬分之三。在次月工資中扣回本息。
6、原始憑證的審核各項報銷的原始憑證,經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財務審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
7、原始憑證應具備的內容:
7.1憑證名稱;
7.2填制憑證的日期;
7.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經辦人的簽名或蓋單;
7.5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7.6經濟業務的內容;
7.7數量、單價和金額;
7.8各種的發票、收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單;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其中辦理收款業務的要加蓋本單位財務專用單。
8、對原始憑證的技術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
8.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8.3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
8.4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款項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8.5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作為原始憑證,不得以匯款回單代替。
8.6屬于現金發放性質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簽名。有委托他人代領的,由代領人簽名;由一人代領多人的,須逐個簽章,不得通欄劃大括號簽一個章。
8.7自制原始憑證應設計科學、格式規范、計算清楚。如計提折舊、職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稱、計提基數、提取率、提取額等。分配工資及費用時,要列分配標準、分配率、分配額。
8.8凡憑證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與經濟業務本身內容不符者,應予退回或重新補正。
9、記賬憑證的內容及填制要求:
9.1憑證日期:一般應按實際受理經濟業務的日期填列。
9.2憑證編號:應按月編制自然數列順序。的內容,不得含混不清,過于簡略。
9.3憑證摘要:應簡明扼要,真實反映經濟業務
9.4會計科目:應按有關規定設置。
9.5憑證金額:必須與原始憑證相符。
9.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要與原始憑證相符。
9.7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出納、會計、交款人必須在相關會計憑證上簽名或蓋章。
9.8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時,必須附有內容完備的原始憑證。
發票管理制度6
1.總則:
為了充分利用互聯網的信息化運作優勢,提高信息傳遞、處理效率,確保安全;節約公司的快遞成本,規范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避免造成公司資料的丟失及浪費。
2.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員工均屬之
3.定義:
3.1快遞物品:指員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文件,資料,配件,樣品以及其他貨品等。(銷售儀器和銷售試劑的發貨除外)
4.組織與職責:
4.1:值班門衛:負責公司郵件、零散快遞物品的收發管理。
4.2:物流部:負責公司郵件、快遞物品的寄發管理。
4.3:各部門:遞。
4.4: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快遞費進行管控。
5.流程圖:(略)
6.執行說明:
6.1快遞的簽收與發送寄件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寄件要求寄發快
6.1.1快遞的接收
6.1.1.1值班門衛收到文件,資料,貨物等快遞物品時,要及時通知轉交給相關部門人員。
6.1.1.2物品接收人要在《郵件快遞簽收登記表》上簽字接收,以備查驗核對。
6.1.1.3除特殊情況外,如貨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電話通知本人是否接受,同意的可指定委托人代為簽收。原則上各部門人員應代收。
6.1.2快遞的寄發
6.1.2.1因工作需要,需向外部寄送文件,資料,貨物及其他物品者必須到物流部填寫《郵件快遞寄發登記表》進行登記,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交物流部,由物流部聯系快遞公司統一發送。各(需求部門于每日16:30前送至物流部)
6.1.2.2未經登記或需快遞物品無部門負責人審批的,物流部可拒接受理,對于不合格的件退回發件人。
6.1.2.3快遞公司的選擇:選擇的原則是合理、負責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須根據所寄物品的性質,合理、負責任的選擇性價比高的快遞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寄件。能以普通郵寄處理的不選擇快遞。
6.1.2.4各需求人員必須在《郵件快遞寄發登記表》上詳細注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所寄物品名稱,以及快遞承運單位及快遞單號,以備查驗核對,如資料登記不清或不完整者,物流部有權要求當事人將資料完善,對于無故拒不按要求填寫,且物流要求無效者,物流部有權拒發該物品,并將情況報備部門負責人處理。
6.1.2.5填寫快遞單:用正楷字清晰填寫收件方和寄件方詳細資料(地址、收件人、聯系電話、郵編等)。
7.寄件相關規定:
7.1.1物件分類:A類:緊急件;B類:貴重件(如票據、證件、貴重配件或物品等)類:普通件(如資料、文件、普通配件等)類:;C;D普通信函、賀卡等。
7.1.2快遞公司選擇參照表序號12寄件類選擇快遞公司型AB發順豐快遞發EMS或順豐快遞34CD發一般的快遞公司郵政(發平信)
(物流部將提供各快遞公司的優勢特點及價格,供參考選擇) 7.1.3普通物品、公司樣本、普通資料類原則上均選一般的快遞公司(非順豐快遞),若是特急件貴重配件或物品,方可選順豐快遞等郵寄方式。
7.1.4嚴禁公費寄私人物品,一經發現按該單快遞費的10倍處罰。
7.1.5為便于寄回公司物品損壞時的索賠,外派人員必須選擇有資質能出具發票的快遞物流公司。
7.1.6寄回公司的物品,由寄件人直接付款,物流部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將不再支付快遞公司到付付款,公司任何人不得選擇到付付款方式,否則造成的耽誤損失由經辦人承擔。
7.1.7如發生物流部提貨寄回公司物品(含退換、返修儀器及試劑)產生的費用,動用到物流部備用金的,將歸各業務部門費用核算。
8.執行時間:
凡以往發文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郵件快遞收發管理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7
1、開票原則:按照實際批銷實洋開票
2、具體操作:
當需要開具發票時,業務員必須提供相應的開票依據,指本單位批銷單。以及對方的開票準確信息,已經開具過的也要核對,若有變動應及時通知財務。
開票單據核對無誤情況下可以開具,如需要按碼洋開票的情況下必須備案,收款后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稅點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碼洋開票情況,需要先申請,經領導批準后交財務備案方可開具,回款后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稅點,超出碼洋部分扣稅點13%給予返款。
3、不允許開票情況:
1、信息不準
2、錯開、重開
3、虛開
4、將款項打至其它賬戶。
5、非公司客戶,指不是我公司登記客戶,一律不能開具,所以請將對方名稱按正確的信息核對好登記。即使登記名字簡寫錯寫,也不能開具。請業務員在登記時認真對待。也就是說批銷單客戶名稱要與發票時客戶名稱統一。
4、相關人責任:
提交開票人(業務員)對開票有提供準確信息,及開票后核對的`義務。已經開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數據錯誤的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處理辦法:按相應的票據額度給予5%-13%處罰或全額處罰財務,對于票據有保管,開具的義務,有審查開票信息的權力。有權否定不合理的開票要求。對于開票中出現的錯誤,也將受到5%——13%或全額的處罰。
另外開票時間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須將票寄到對方手中,確認無誤。為減少稅務風險和增加負擔我公司實行當月開票當月抵扣。過期不退。
開票后,必須將款項全額打入我公司基本戶內。
5、此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司開票制度及對加強公司往來款項的管理,減少公司的費用開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請各位遵守,互相傳達。
6、生效日期:發布之日起生效。
財務部
20xx年6月13日
發票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范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發票包括:一是國稅局出售的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地稅局出售的飲食服務業、旅游業、娛樂業、廣告業和其他收入發票。三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據,主要有金融、航空、郵政、鐵路等行業自制的票據。四是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非稅收入收據。
第二章 發票的領購、保管和使用
第三條 領購發票由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使用情況,按照國家關于發票領購的有關規定,統一向稅務部門購買并由專人保管。
第四條 財務部門按稅務機關要求對購買的發票加強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票據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并建立完整的發票登記簿,詳細登記各種 發票購買、領用和結存情況,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嚴格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 已繳銷或使用完畢的發票,根據業務發生時間順序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管。空白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稅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經濟責任。
第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七條 各單位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經辦業務人員填寫《銷售發票開具申請單》(見附件),經相關手續審批后,連同相應的與合同原件相符的復印件、發貨單和購貨單位開票信息(必須加蓋企業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提交財務部門開票人員開具發票,發票開具不得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開票限額。
第八條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經濟業務范圍:屬于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業務開具國稅或地稅的普通發票。
第九條 發票開具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或打印,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和填開人印章;各項目內容應填寫清晰、真實、完整,包括日期、客戶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等。
第十條 經主管稅務機構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單位,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 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十一條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在當月發生,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重新開具。作廢專用發票全聯次留存。跨月和對方已認證抵扣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按照稅務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地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變造、虛開發票的,按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根據經辦人員提交的經濟業務信息開具的發票,經業務人員復核無誤后,在發票登記簿上簽字領取發票相應聯次,財務人員依據記賬聯登記入賬。
第三章 發票的取得
第十四條 所有單位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必須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十五條 經辦人員取得各類發票時,應嚴格審核其真偽、內容開具是否合規。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不真實、不合法的發票,財務部門一律不予辦理。
第十六條 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單位,發生的商品、材料采購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經濟業務,金額超過500元的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財務部門原則不予付款。
第十七條 經濟業務發生后,業務人員取得發票時,應確定其是否具有開具發票的資格,禁止出現虛假 發票。由于經辦人員責任,取得虛假 發票,由此造成的查補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罰款、滯納金全部由經辦人員承擔。對善意取得的虛假 發票(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責令經辦人員重新取得真實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十八條 日常經濟業務應在不超過業務發生后的30日內取得發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規定驗收、簽批和簽字后,送交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對因經辦人員責任,發票滯后入賬,使增值稅超過規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為180天),造成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列支的,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對超過30日未取得發票或未完成簽字審批手續,財務部門催辦仍未能及時辦理的,按照付款金額的10%,從經辦人員的工資、獎金中扣減。
第十九條 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四章 發票審查和財務處理
第二十條 審查發票的開具項目:普通發票按稅種、稅率分類。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貨物銷售、修理修配勞務不得使用地方稅務局出售的發票。營業稅項目必須使用對應稅目規定的發票,如服務業、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運輸業、郵政電信、文化事業等。
第二十一條 審查發票的筆跡。要審查發票購貨單位名稱、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的字跡、筆體、筆畫的精細、壓痕是否一致。有無用藥劑退色、用橡皮擦、刀刮等涂改痕跡。
第二十二條 審查發票的復寫情況。審查復寫的字跡顏色是否相同。發票的正面和反面都應仔細查看,本應一式多份復寫的是否符合復寫的實際情況。背面有無局部復寫的痕跡。發票的第二聯如果不是復寫而是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的,就說明存在問題。
第二十三條 審查發票的填寫字跡是否位移。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在印制裝訂發票時,各聯次的縱橫行列都是對齊的,有固定位置。重點審查各聯填寫的字跡如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是存在問題的發票,由經辦人員負責更換。
第二十四條 審查發票的填寫內容。審查發票報銷聯的購貨單位名稱、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是否填寫齊全;發票物品名稱是否具體、正確、清楚,對按如 “辦公用品、計算機耗材等”的類別開具發票的,應附發票明細表,詳細列明物品名稱、規格、單價、金額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審查用票單位同發貨單位、收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條 對接受的貨物運輸勞務發票,應首先審查提供運輸發票單位是否具有開具發票的資格。開票單位必須同時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等有效證件。對從事貨物運輸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和個體運輸戶,應取得主管地方稅務局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營業稅由屬地管理,接受建筑業勞務應取得勞務發生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建筑業發票。
第二十八條 所有發票必須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對不能判斷發票真偽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或查驗其發票真實性。
第三十條 財務部門在完成對發票真實性審查和公司資金管理相關的簽證程序后,根據經濟業務性質作賬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允許報銷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非稅收入收據,必須是由具有收費資質的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收費項目為列入國家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各種結算憑證和往來結算收據一律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 本年度發票應在本年度結束之前提交財務掛賬或付款,以前年度發票原則不得報銷。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將組織對所屬單位發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開具、取得、保管發票的單位,公司將對每項違反規定行為的處1萬元罰款,對責任人每項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500元罰款,罰款由單位和個人交公司財務部。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參股公司和實際控制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從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 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 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 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 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 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 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 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 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 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 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 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拓展內容】
電子發票管理
1、企業為什么要用電子發票?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電子發票作為信息時代發票形態及服務管理方式變革的新產物,必將取代紙質發票。電子發票是儲存信息系統的電子記錄信息,是全新的無紙化發票形式,是信息時代發票形態及服務管理方式變革的新產物。
電子發票作為一種新的事物,突破了傳統紙質發票的概念,利用電子簽章等數字認證技術記錄雙方交易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成本低廉、易交互、易存儲等多方面的優勢。
2、企業為什么要選擇專業的電子發票平臺?
電子發票對于企業來說,只是實現財務、稅務互聯網化的重要一環,電子發票的物盡其用還需要與更多的`電商平臺對接,并與企業內部已有的管理系統相融合,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
作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不僅能夠對接第三方電商平臺及微信企業號,支持企業從多種平臺上取得電子發票,通過報銷和采購模塊進入到企業內部入賬。對于使用ERP產品的企業客戶,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可提供系統無縫對接,實現企業商業數據以電子發票為媒介,通過銷售、采購、報銷、入賬等企業經營流程,在企業與企業間的自由流轉。
3、U8+電子發票解決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用友U8 + 電子發票方案,與電商、零售、銷售、采購、報銷、入賬等各環節業務無縫對接,實現電子發票在企業間的自由流轉。支持電商、零售以及銷售系統的電子發票開具,網上報銷系統的電子發票報銷,采購進項發票認證預警,增值稅稅負平衡測算,還可以對電子發票進行驗真、查重以及查閱。
4、U8+電子發票面向的客戶群體有哪些? 購買電子發票的企業在發票管理方面有什么特征? 分別推薦什么應用?
根據市場需求與企業類型,大致分為四類客戶群體
第1類目標客戶: 有電商業務的企業(U8老客戶)
企業特征:開票量大且客戶小而散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電商訂單中心+銷售+財務核算 (預算費控和數據看板、移動審批可選)
第2類目標客戶: 服務業( U8新老客戶)
企業特征:企業電子發票開票量較大;有的企業收到電子發票量較大,報銷業務量大,查重任務重。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預算+網報+財務核算(移動審批可選)
第3類目標客戶: 制造業(U8老客戶)
企業特征:一般納稅人企業性質的較多,有ERP基礎,增值稅稅負平衡和進項稅預警功能最需要,也有一定的收電子票報銷業務,需查重。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財務+供應鏈 (預算網報、數據看板、移動審批,可選)
第4類目標客戶: 分銷零售企業( U8新老客戶)
企業特征:特別是工業用品、電子消費品、耐用消費品的分銷零售企業,電子發票開票量較大。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分銷零售+進銷存+財務核算(預算網報、數據看板和移動審批可選)
5、U8+電子發票方案適用哪個版本?
U8+V12.5版本。低于該版本的產品無電子發票功能。
6、U8+電子發票方案適用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嗎?
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電子發票業務,國家目前還沒有放開。U8+滿足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電子發票業務處理。
7、企業如何申請開具電子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84號)中規定,選擇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的納稅人,與現有的納稅人登記、票種核定等流程一致。
具體開具流程如下:
8、電子發票如何報銷入賬?
《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明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雖然政策上規定打印的電子發票可以入賬,但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憑證是電子文件,因此電子發票真正意義上的入賬應與企業會計信息化核算軟件相對接。
如何入賬包括以下幾個流程:
(一)獲取電子發票。企業報銷或采購入賬的電子發票可能通過多種渠道獲取,如直接在電商網站上下載,通過郵件接收或是通過用友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來歸集。
(二)報銷審批。企業員工可通過報銷系統填寫報銷審批單,通過主管人員審批進入會計記賬和支付環節。
(三)發票入賬。財務人員可通過報銷系統查看附帶的電子發票,并在驗證后進入記賬,電子發票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進行保存了。
發票管理制度10
一、發票的領購
1、發票使用完畢后,財務人員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2、發票領購后,開票員應及時將所購發票號碼按序登記在《發票領用登記表》上,以便于后期領用登記。
二、發票開具和保管
1、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應嚴格遵守國家最新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允許加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2、銷售人員根據業務要求,需提供銷售發票的,須填寫《開具發票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轉交財務部門開票員開具即可;不涉及貨物的特殊情況開票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須經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簽批,方可開票,簽批手續不完整的`財務部門開票員應予以拒絕開票,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申請人及開票員共同承擔。
3、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如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因國家政策有所變動,新成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再核發資格證書,但需注意其稅務登記證上必須有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章),另需提供單位地址、電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等資料;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或根據情況需提供至少客戶全稱一項信息。
4、開票員收到開票申請后,應按照申請資料及時開具相應發票,因客觀原因(如稅務裝置本身出現問題、發票數量受限、發票已用完且在報稅期并且尚未報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時開具發票的,開票員應及時將不能及時開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轉達申請人,做好信息傳遞工作,以便于申請人和客戶做溝通工作。
5、發票開具后,開票員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發票,并須經領取人登記《發票領用登記表》;杜絕領取人滯留發票,發票領取人應于當日及時送達客戶或于當日郵寄客戶,現場送達的須經客戶簽署《發票簽收單》,并及時(規定當日交回,當日交回有實際困難的,應最遲于次日交回,次日逢節假日的,節假日后第一天應及時交回)交回財務部門開票員處;以郵寄方式送達客戶的,須及時向財務部門開票員提供郵寄公司名稱及郵寄單號。因領取人原因造成發票丟失的,由領取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稅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原發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對方國稅機關提供的有效證明的,不得提前開具紅字發票。
6、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按序訂本保管,作廢的發票應完整保存所有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發生發票丟失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
7、尚未開具使用的發票,應存放于保險柜中,確保發票安全。
發票管理制度11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發票包括: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由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各類普通發票;
(三)外購或自制的各類收款收據。(視同發票管理)。
第二條公司使用的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稱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并建立登記臺帳,分類登記發票種類及起至號碼和領用人等;
(二)按規定開具發票;
(三)按規定發放發票;
(四)妥善保管發票;
(五)檢查公司各有關部門的發票使用情況;
(六)協調、監督與發票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條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發票管理員統一保管、開具。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所有收費業務,,均應向交款人開具發票或收據,所收款項應全額上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集中統一核算。
第五條發票的書寫必須清楚、工整、不得涂改。發票上必須列明客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填發日期、銷售商品名稱、數量和單價及價稅分開的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具體的.填寫要求以稅務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發票在填寫過程中如有錯誤,應即行作廢。作廢的發票必須各聯齊備,已撕下的發票聯應及時用膠水粘回原處,每聯須加蓋作廢章,并在發票封面上注明作廢發票的號碼。
第七條發票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使用發票。若發生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誰違反、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對發票管理方面的審查驗證。
發票管理制度12
1.目的: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規定了發票領用、填制和保管的.要求和方法。
3、發票領用
3.1發票統一由公司財務部到稅務機關領購后交相關部門使用。
3.2設“發票使用登記本”,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3.3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管理、領、退、開具等日常工作。
3.4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向外轉讓、出售
4.發票的填制
4.1填寫發票時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沒有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4.2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用途和金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要求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3不得轉借、轉讓、,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4.4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4.5填寫錯誤的發票不得丟棄,應加蓋作廢章或簽寫作廢字樣后,粘貼在存根上長期保存。
5.發票的保管
5.1出辦稅員負責發票的領用和保管。
5.2發票的存放和保管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不得丟失和擅自損毀,如有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體上聲明作廢。
5.3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保存5年,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項目結束后移交公司存檔。
5.4稅務機關進行檢查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財務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人員檢查時,需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時應開具借用單,需調出空檔發票查驗時,應當開付收據。
發票管理制度13
1、目的:為規范公司購銷業務發票的取得、開具、作廢、保管及費用類發票使用報銷等各環節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公司購銷業務中采購商品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非增值稅發票),銷售商品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除購銷業務外因公司正常經營需求所取得的其他費用類型發票都適用本管理制度。
3、職責:
3.1公司財務科負責嚴格按照國家《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做好發票的領購、開具、取得、認證、保管;
3.2公司業務科負責實施本制度。
4、定義:無
5內容:
5.1增值稅發票基本聯次用途使用規定
5.1.1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規定為一式三聯
5.1.1.1第一聯為記賬聯,銷售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5.1.1.2第二聯為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5.1.1.3第三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5.1.2增值稅普通發票統一規定為一式五聯
5.1.2.1第一聯為記賬聯,銷售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5.1.2.2第二聯發票聯至第四聯,購貨方作付款憑證
5.1.2.3第五聯為存根聯,銷售方留存備查
5.2采購發票管理
5.2.1商品采購取得發票原則
5.2.1.1采購商品時,采購員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發票,發票應當列明商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不能全部列明的,應當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供貨單位發票專用章原印章、注明稅票號碼;
5.2.1.2供貨單位提供的發票和應稅勞務清單與供貨單位提供的隨貨同行單或我司的采購商品記錄所載內容不相符時我司拒絕收取發票并退回,供貨單位收到我司退回的發票后重新開具正確內容的發票交付我司;
5.2.1.3先款后貨或預付貨款時收到的`發票供貨單位信息與實際貨款支付金額、流向不一致時,我司拒絕收取發票;
5.2.1.4先貨后款時收到的發票供貨單位信息與應付貨款金額、流向不一致時,財務部凍結應付款、鎖定商品出庫直至查明原因;
5.2.1.5采購合同約定貨款結算采取分批支付方式時,付款流向應與發票信息一致;
5.2.1.6原則上我公司商品采購只接受供貨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5.2.1.7免稅計生用品及我司已申請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生物制品品種可接受供貨方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除上述兩類商品外,一律只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5.2.1.8除上述兩類商品外,供貨方提供增值稅普票或通用機打發票的,我公司將做拒收處理;若存在特殊情況的,采購員須提報公司業務科、財務科審批。
5.2.2采購發票取得時限
5.2.2.1采購業務發票的取得時間依據采購合同約定的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5.2.2.2因客觀原因不能當期取得采購發票的,采購員負責定期催收,采購發票的取得最遲不得超過商品入庫后的二個月(≤二個月);
5.2.2.3公司業務科按月度匯總統計欠缺的采購發票,按月度對欠缺采購發票的采購員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并在該采購員當月薪酬中予以體現;
5.2.2.4商品入庫后一個月后經采購人員催繳仍不能取得采購發票的,財務部提報,由質管科鎖定商品出庫、財務科停止應付款項,必要時終止業務,聯系供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強制性取得發票。
5.2.3發生采購退出或采購折讓處理
5.2.3.1我公司未付貨款未作賬務處理情形
5.2.3.1.1我公司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隨同商品一并退還供貨方,供貨方作廢發票或作廢后重新出具發票。
5.2.3.1.2屬于銷售折讓的,供貨方按折讓后的貨款金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我司。
5.2.3.2我司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情形。
5.2.3.2.1我司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供貨方的情形,我司需在取得供貨方蓋章確認的退貨協議或折讓證明單后向我司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并交付供貨方開出紅字發票。
5.2.3.2.2“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通知單”及紅字發票一并作為憑證附件作為我司核銷往來賬款的憑據。
5.2.3.2.3財務部收到采購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5.3銷售發票管理
5.3.1增值稅發票開具規范要求
5.3.1.1字跡清楚;
5.3.1.2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客戶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5.3.1.3項目填寫齊全;
5.3.1.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3.1.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5.3.1.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5.3.1.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5.3.1.8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5.3.1.9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5.3.1.10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5.3.2銷售商品開具發票原則
5.3.2.1銷售商品時,根據銷售合同、銷售記錄據實開具增值稅發票,且商品出庫數量記錄與商品實物需相符、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貨款需相符、貨款實際流向與采購客戶信息需相符,確保票、賬、貨、款的一致性;
5.3.2.2銷售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醫療機構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5.3.2.3銷售客戶為一般納稅人時可依據客戶需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5.3.3銷售商品開具發票要求
5.3.3.1客戶持銷售清單做為換開增值稅票憑據;開具《增值稅票》后,在此《銷售清單》加蓋“稅票已開”。《銷售清單》有更改或涂抹的,不予開票。
5.3.3.2客戶丟失銷售清單要求開具增值稅票,客戶至公司財務科復印銷售清單(記賬聯)后,由稅票開票員在系統中查詢該銷售清單是否開票,如確屬未開票,由客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后開具增值稅票。
5.3.3.3《銷售清單》有更改或涂抹的,需經業務科核實原因,復印銷售清單(記賬聯)后,由稅票開票員在系統中查詢該銷售清單是否開票,如確屬未開票,由客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后開具增值稅票。
5.3.3.4同一客戶單位單日銷售匯總合并開具發票;
5.3.4月度發票份數實行預算管理、按需分配;
5.3.4.1銷售發票開具時限
5.3.4.2銷售業務發票的開具時間依據銷售合同約定的時間,但不得超過銷售當月。
5.3.4.3銷售至醫療機構的商品不區分交易方式,一律在商品出庫時開具增值稅票,票貨同行。
5.3.5客戶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換開增值稅票而超期開票時,稅票開票員對持銷售清單換票聯人員信息進行核對,確保持票人與公司備案的采購人一
致,信息核對查驗一致時,不得拒絕開具發票,不一致時,稅票開票員可拒絕開票。
5.3.5.1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5.3.5.2銷售免稅(計生用品)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5.3.5.3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3.5.4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3.5.5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5.3.5.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5.3.6發生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處理
5.3.6.1客戶方未付貨款未作賬務處理情形
5.3.6.1.1客戶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我司,稅票開票員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存根聯、記賬聯所有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5.3.6.1.2未收到客戶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稅票開票員不得直接在稅控系統作廢發票,財務核算時不得在當期扣減銷項稅額;5.3.6.1.3屬于銷售折讓的,我司按折讓后的貨款金額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客戶。
5.3.6.2客戶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情形
5.3.6.2.1客戶已付貨款或未付貨款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形,客戶在取得我司蓋章確認的退貨協議或折讓證明單后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并交付我司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5.3.6.2.2稅票開票員收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在稅控系統開出紅字發票后將抵扣聯、發票聯交付客戶。
5.3.6.2.3未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前,稅票開票員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5.3.7開票信息錯誤處理
5.3.7.1當月開票信息錯誤的,在發票所有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稅控開票系統作廢該發票。
5.3.7.2跨月開票信息錯誤的,財務部在發票認證期限內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與由客戶出具的“拒收證明”一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5.3.8發票丟失處理
5.3.8.1采購發票丟失
5.3.8.1.1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3.8.1.2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及時與供貨方聯系,取得加蓋供貨方公章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及供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稅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我司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5.3.8.1.3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及時與供貨方聯系取得加蓋供貨方公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憑證,并在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該發票。
5.3.8.2銷售發票丟失
5.3.8.2.1客戶丟失我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是專用發票且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索取加蓋我司公章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或普通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3.8.2.2客戶丟失我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財務部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丟失稅票已報稅證明單》后,隨同加蓋我司公章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交由客戶進行認證。
5.3.9客戶開票信息變更處理
5.3.9.1客戶因經營需求需改變原增值稅開票信息的,須持加蓋有公司公章的“開票信息變更資料”原件至我司稅票開票員處進行開票信息變更。
5.3.9.2客戶持復印件要求變更開票信息的,稅票開票人員將不予以辦理。
5.3.10發票保管要求
5.3.10.1購買發票時需將當次領購發票的實際份數與發票領購簿上的起始份數進行核對,確保發票份數無誤;
5.3.10.2領購后未開具的發票由稅票開票員保管、單獨存放,確保發票份數完整。
5.3.10.3每月增值稅普通發票存根聯(第五聯)的按發票號碼順序整理裝訂保管;
5.3.10.4當月作廢發票明細與稅控系統核對后,將作廢發票整理,按年度裝訂,確保作廢發票聯次的完整。
5.3.8.5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定期和不定期對發票保管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票保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后列入該崗位當月工作績效考核。
5.4費用發票
不符合國家稅法相關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個人和單位有權要求重新提供合法合規的發票或拒收。例如:假票、套票等,具體規定要求參見公司《財務報銷管理制度》。
6、附錄:無
發票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票管理制度15
發票是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稅務機關稽核的依據,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加強財務監督。
第1條
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認真審核業務部門提供的開票明細,認真核對所開據商品的規格、品種、數量要與結算系統中的銷售合同信息核對是否相符。審核購貨單位、名稱、稅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必須認真核對確保準確無誤情況下,才能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2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第3條
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前,一定要核對銷貨收款情況,沒收到貨款情況下一搬不給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4條
銷售成本沒有取得進項發票,銷售貨款沒收到情況下,需要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有相關領導批準。
第5條
開據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及時通知相關業務人員簽收取走,并讓其及時郵寄給客戶,以免因超過抵扣期限,造成客戶不能抵扣發票作廢。
第6條
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認真審核,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開戶行、賬號、稅務登記號、發票號等相關信息,確定發票符合規定,可以抵扣,有問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及時通知相關業務人員讓其盡快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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