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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規定15篇【精華】
車輛管理規定1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自有或租賃的,用于接送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校車。九年一貫制學校學生,應當乘坐與其學齡相適應的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公辦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郊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因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的,可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學校自購校車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6。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身份證、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本市駕駛員體檢機構或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8。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學校租賃校車的,除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前項所列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客運經營許可證、租賃合同。
(四)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六)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
第七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年齡在22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八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發展公共交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城郊結合部和郊區的區縣政府因地區經濟和社會規劃發展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和校(園)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工作,加強校車年檢、運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校車和駕駛人的管理,不斷提高校車服務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七)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無客運資質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八)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九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條違規處置
學校違反《條例》的,除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教育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二條過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臺商子女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經市主管部門批準的本市學校開辦的國際部的校車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生效及廢止
本規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4單位關于印發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滬教委青〔20xx〕16號)同時廢止。
車輛管理規定2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志。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并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制。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3.3.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文件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車輛管理規定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規范車輛的使用行為,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公司車輛使用的原則范圍、申請與審批等車輛管理要求。
第三條 公司車輛的使用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受理車輛使用申請,審查使用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二)編制車輛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車隊做好用車服務工作;
(三)制訂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并監督施行。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在京車輛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則
第五條 車輛使用管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保重點或緊急工作用車的需要;
(二)提前預訂申請,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三)區別輕重緩急,統一計劃、集中調度、平衡調劑;
第六條 公司現有車輛應首先滿足于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主要用于:
(一)領導公務活動;
(二)重要外事活動;
(三)總部各部門公務用車;
(四)其他用車。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統一調度。
第八條 用車部門申請用車時,須提前一天向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填報《用車申請單》(見附件1)。工作時間之外、節假日以及臨時緊急用車時,可直接申請用車,但事后須及時補辦用車申請。
第九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受理各部門的用車申請。
(一)北京市范圍內:用車部門須提前5小時填寫《用車審批單》并說明乘車人數、用車時間和往返目的地,經用車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綜合管理部依據輕重緩急及先后順序協調安排。
(二)外埠用車:公務車輛原則上用于北京市內的公務活動,因公前往北京以外地區的員工,盡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況必須使用公務車輛前往北京以外地區的,需提前24小時前填寫《用車申請單》,經用車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主管領導批準。
三)申請借用車輛的,應提前24小時填寫《用車申請單》和《用車交接單》,須經用車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主管領導批準。
(四)前往泛華集團總部派車時間定為每周一、三、五。其他時間原則上不派車前往集團。
用車部門未按照上述時間要求申請用車又無正當理由的`,綜合管理部有權利不予派車。
第十條 公務車輛不能滿足工作需求時,因公外出人員應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如遇緊急公務,在征得用車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車前往。
第十一條 員工公務出行應堅持"從儉高效"的原則。使用郵電通訊工具能解決的事務不得派人派車前往;辦理公務地點大致相同的應按照"同向共用"的原則同乘一輛車出行。
第四章 車輛駕駛安全規則
第十二條 駕駛公務車輛的員工均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嚴禁酒后開車和醉酒駕駛;如發現酒后或醉酒駕駛的,立即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 員工對所駕車輛應做到勤檢查、勤保養;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嚴禁車輛帶病上路;使用有故障車輛致使車輛造成更大損壞,其全部的維修費用由當事者承擔。
第十四條 駕駛員因公出車(無論公車或私家車)如發生行車事故或其它安全責任事故,應積極向保險公司索賠。經查確是本公司駕駛員原因而導致的,如情節嚴重超出保險賠償范圍,超出部分由駕駛員自行賠償。如非駕駛員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傷及其它,駕駛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嚴禁將公務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不得將公務車輛提供給他人用于學習駕駛技術使用;若私自將公務車輛借給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由此引發的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均由借出者承擔。
第五章 車輛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綜合管理部是公務車輛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務車輛的使用進行統一調配;負責按照本規定對公司車輛和專職駕駛員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務車輛的維修、保養;負責車輛養路費(稅)、保險、車船使用稅等的繳納;負責車輛的年度檢驗手續。
第十八條 綜合管理部應對公務車輛的每日出行情況進行記錄;對每部車輛的行駛里程和燃油費支出情況按月進行統計;建立車輛維修、保養檔案,全面完整記錄車輛使用與維修情況。
第十九條 每月5號前,駕駛員統計上月派車單,并計算各部門用車金額,以大車(主要有商務車、考斯特、金杯等7座以上車輛)每公里3元,轎車每公里2元計算。
第六章 駕駛員工作準則
第二十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和規章,安全駕駛;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須愛護車輛,注意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保持車輛的內外清潔,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時常保持車輛有足夠的油料,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加油。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對故障車輛要及時檢修;對需檢修的車輛,應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將車輛送維修廠檢修。
第二十四條 不準將車輛停放在危險地段,離開車輛時要鎖好車門,防止車輛被盜。
第二十五條 接送客人要熱情、禮貌。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工作時間未安排出車時,應隨時等候在工位,不得離位串崗;出車回來應立即返回工位;外出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時,應及時告知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 駕駛員須服從調度,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第二十八條 專職駕駛員應24 小時開啟手機,保證聯系暢通;因個人原因致使工作指令不能正常傳達,公司將按違紀論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專職駕駛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的各項條款。違反本規定耽誤正常公務活動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由駕駛員承擔;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公司將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往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時,以本辦法為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并監督施行。
車輛管理規定4
1.0在摩托車、自行車停車場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遵守本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
2.0凡到地下室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自行車,指本小區(大廈)住戶的'車輛,必須辦理手續和按規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3.0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主管部門備案。
4.0凡到地下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并向保險公司索賠。
5.0當車輛進入車場時,車主應向車管員領取存車牌號;當車輛離開時,必須將存車牌交還車管員,沒有交還或存車牌號與車上號碼不符時,該車不得離開車場,否則車管員有權扣留該車或扭送派出所處理。
6.0外來摩托車進入地下車庫,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外來自行車原則上不準停放地下車庫。
7.0無執照的自行車丟失,項目公司不負責賠償。
8.0車管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并做好停車場保潔工作。
車輛管理規定5
車輛駕駛員管理規定如下
一、駕駛員管理制度
(一)車輛駕駛員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行車思想,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堅持文明駕駛,嚴禁酒后駕車和疲勞駕駛,杜絕違章駕駛,嚴禁晚上長時間打牌甚至賭博,確保行車安全。
(二)要切實做好車輛防火、防盜工作,車輛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三)駕駛員應服從學院辦公室統一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車和隨意交換車輛,更不得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四)駕駛員應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五)駕駛員對車輛要經常進行保養和檢查,保持車輛整潔。
(六)駕駛員應及時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對車輛的行駛里程、維修保養情況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進行詳細記載。
(七)車輛保險、加油、維修應在學院指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杜絕在車輛維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虛作假、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等舞弊行為。
(八)車輛實行單車核算,一車一檔,發現問題要及時查處,定時進行統計并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九)自覺主動地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約束能力。要注重提高業務技能,確保行車安全。
二、派車制度
(一)除學院駕駛員外,任何人不得駕駛學院車輛。
(二)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并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的使用管理。除院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員不得指派用車。
(三)嚴格車輛派遣審批制度,切實履行車輛派遣審批手續,完善公務用車日常派車手續,認真做好出車記錄。
(四)嚴格車輛回場停放和節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況不能回場停放的,由單位領導批準,指定就近停車場或安全地點寄放。
三、車輛維修制度
(一)車輛發生故障確需維修時,無論問題大小,先由駕駛員申報維修項目,填寫一式兩份的《車輛維修申報、驗收表》,經駕駛班班長提出意見或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后方可進廠維修,若執行公務時發生故障,應就近維修,并報告駕駛班班長和辦公室主任。
(二)車輛應送申報表指定的廠家送修,不得隨意變更廠家。未經批準私自維修的,費用不予報銷。
(三)嚴格按申報表申報維修的項目檢修,對在修理過程中發現的新故障,應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后方可續修。
(四)對維修更換下來的部件,駕駛員應帶回交辦公室,否則辦公室不簽驗收表。
(五)駕駛員應隨車進廠督修,以便掌握維修項目的到位情況和質量,不隨車進廠或車進廠人就離,按缺勤處理。
(六)駕駛員應親自調適維修后的車輛,確認合格后方可在廠家的維修項目單上簽字認可,并填寫驗收表內容報辦公室審批結算。
(七)需維護、更新車內設施及購買相關用品時,均應填寫申報表辦理手續后方可實施。
四、駕駛員獎懲制度
(一)獎勵制度
對駕駛員認真執行管理規定、安全用車的,給予部門通報表揚,并給予以下獎勵:
1.全月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者,發月度安全獎100元。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無交通違章者,年終發安全獎500元。
2.駕駛員補貼實行行駛里程補貼制度,海陵區外長途加報長途補助,政策不變。駕駛員夜餐補助100元/月。
(二)懲罰制度
對駕駛員卻有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并進行以下處罰:
1.不服從調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出車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時間內因擅離職守耽誤出車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院領導本人要求駕駛除外)發現后,一次扣100元,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4.行車中因人為原因造成違章罰款的,財務不予報銷。
5.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經濟損失或致人傷害醫療費500元以上的扣發當月安全獎;1000元以上的扣發季度安全獎;3000元以上的扣發半年安全獎,重大交通事故或因違反駕駛員管理制度發生交通事故的扣發全年安全獎。
車輛管理規定6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用車管理,確保行車安全,不斷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優質服務、保證重點、節省高效",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局公用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主管部門領導具體管、辦公室進行動態監督"的機動車輛管理責任機制和工作機制,把車輛管理納入工作議事日程,把安全工作當做重中之重落到實處,不斷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管理、檢查、考核、追究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管理,真正實現"四個確保"、"四個做到"的目標,即:確保局領導辦公用車,確保檢驗檢疫業務用車,確保行政辦公用車,確保局領導交辦的臨時公務用車;做到安全正點,做到服務熱情,做到節省高效,做到各方滿意。
第五條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納入目標考核體系之中。發生問題,除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置外,還要按照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主管部門管理要求
第六條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對機動車輛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傳達有關車輛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駕駛員不斷強化紀律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做到懂法知規,并在確保安全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技術水平,服務水平,進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項工作抓實抓好。
(二)年檢。
1、檢查駕駛員是否有違章記錄;
2、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3、駕駛證的審核;
4、行車執照的審核;
5、其他內容。
(三)換證。
按車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規定更換駕駛證。
(四)車輛停放。
嚴格執行車輛集中停放規定,采取動態方式檢查車輛停放執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批評和整改。
(五)車輛購置。
根據工作需要、車輛技術狀況和有關車輛使用等規定,及時提出車輛購置計劃。
(六)車輛報廢。
根據車輛使用的年限、行駛里程、技術狀況,按國家有關各類車輛報廢規定,向局黨組提出報廢申請。
(七)車輛保險。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資質較強、管理規范、服務到位、價格合理的選擇要求,向分管局領導提出車輛保險計劃,經局黨組集體審定后實施。
(八)車輛借用。
未經局黨組審批,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本局駕駛員以外的人員駕駛。違者一切后果自負,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九)車輛轉讓。
凡是納入本局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嚴禁對外拍賣轉讓。確需拍賣轉讓的車輛,必須首先報告遼寧局機關車管部門,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拍賣轉讓時,必須組成拍賣領導小組,根據"公開、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則,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凡是被拍賣處理的車輛,必須和買方簽定協議并收取一定押金,待買方辦完所有相關手續后,方可解除協議、退還押金、交接放車。
(十)事故處理。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馬上向交通部門、部門領導、分管局領導及保險公司通報情況。相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十一)車輛維修。
按照及時處置、保證質量、節省支出的原則和車輛維修的規定實施。
(十二)建檔存儲。
對本局使用的不同型號車輛建立事故檔案、維修檔案、技術檔案、油料供給檔案和用品更換檔案等相關檔案,掌握第一手資料,對車輛各方面狀況做到胸中有數,使車輛管理工作逐步邁向規范化。
第七條辦公室及局指定的專項工作檢查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并及時向分管領導及黨組匯報。
第八條對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三章駕駛員的管理
第九條駕駛員應嚴格執行下列管理規定:
(一)時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政治、業務、安全、學習活動。
(三)服從領導,執行命令,遵守紀律,堅守崗位。
(四)認真搞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堅持搞好"例保",堅持"三檢"制度,使車輛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五)建立駕駛員行車檔案。
(六)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隨車工具和證件齊全有效。
(七)講究職業道德,做到安全、正點、熱情、優質服務。
(八)因事、因病請假或休假時,應將車輛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條駕駛員應認真落實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
(二)不私自出車。
(三)不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四)不將車輛開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開車和開"英雄車"、"堵氣車"、"故障車"、"疲勞車"。
(六)不違章行駛和隱瞞事故。
(七)不講不團結的話,做不團結的事。
(八)不頂撞領導或消極怠工。
(九)隨車攜帶滅火器,每年檢測一次,做到會使用會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點、熱情、車容整潔。
第十一條聘用駕駛員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聘用。
1、遵守遼寧局及本局聘用臨時工的管理規定;
2、必須持有轄區派出所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必須持有所需駕駛車型的駕駛證;
4、必須有三年以上連續駕駛并無任何事故發生的駕齡;
5、必須是自行負責"兩種保險"的`人員;
6、擬聘用人員思想覺悟較高,個人修養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齡在25歲~45歲,身體健康人員;
8、經局黨組研究審定;
9、對擬聘用人員,試用三個月后,簽訂一年勞務合同。
10、擬聘用人員必須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交一萬元人民幣做風險金,待解除勞動合同時,本金與利息一并返給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組織被聘用人員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技術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員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規,行車安全觀念不斷增強;
3、對被聘用人員在工作上嚴格管理,思想上嚴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關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臨時思想,積極要求上進,確保駕駛業務精益求精,行車安全常抓不懈,服務態度好中求佳;
5、對違反有關規章制度而屢教不改者,或在社會上違法違紀者解除勞動合同、
6、對發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責任、不同情節給予教育、罰款、賠償、解聘處理。
第十二條對駕駛員的獎懲按照本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及《事故處理罰款規定》等要求執行。
第四章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三條公務用車實行用車申請和審批制度。機動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用車申請派車,并做到"四個確保"。
第十四條用車人在使用車輛前,應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由所在部門領導簽批后提交車輛主管部門領導(未在本局時,可提交主管局長)批準并由用車申請人執單。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時,應詳細填寫用車事由、出車地點、申請時間、審批時間、出車時間、回局時間等信息。用車結束后,用車人對車輛調度、車輛服務等內容填寫評價意見并將用車申請/審批單送交辦公室存檔。存檔的申請/審批單作為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
第十五條駕駛員必須按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規定的時間、任務、路線及時出車并安全行駛,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車輛用途、行車路線和地點的,視情況給予處罰。對車輛使用人實際用車與申請/審批單不符的,駕駛員有權拒絕行車。
第十六條駕駛員須經常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技術狀況等影響安全行駛的項目進行檢查。長途行駛前,必須提前一天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行車安全。檢查、維護、維修等情況要形成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上班期間、下班后、節假日和公休日期間,駕駛員要嚴格執行機動車輛集中停放規定,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八條原則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非公務用車以及節假日和公休日期間公務用車,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十九條原則上禁止本局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須由主管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嚴禁本局局領導駕駛公用機動車輛。
第五章車輛的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車輛發生故障或需維修保養時,駕駛員須向車輛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提交分管局長審定后報一把手審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項財務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在外地執行公務時,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駕駛員須按照程序匯報請示,并按照領導指示意見處理。請示及處理情況須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經領導批復的車輛維修意見對車輛及時進行維修。
第二十四條所有車輛一律到經本局審定的定點修理廠或者維修中心進行修理。
第二十五條車輛主管部門負責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車輛維修項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認真核對廠方修理單上的工時、配件等無誤后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維修費用的結算按照本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的補充規定》實施。
第六章燃料供應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加油可根據燃料市場的總體情況,采取持專用加油本或現金加油的辦法加油,并確保燃料的質量和行車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應建立公用車輛加油記錄本,詳細記載加油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報銷時,應持加油發票、加油記錄本、專用加油本等進行簽批和報銷。
第三十條車輛主管部門每月對車輛行車里程和耗油量進行統計核算,報分管局領導審核。
第七章車輛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條本局所有公用機動車輛均應按照指定位置進行集中停放。公用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應加大管理和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當天下班后,駕駛員應對車輛集中停放情況予以準確記錄。
第三十三條公休日以及節假日前,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應共同封車,填寫封車記錄,詳細記錄封車時間、封車地點以及當時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公休日以及節假日期間因公務原因需要使用車輛的,需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三十五條開放車輛時,應由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共同進行驗證,并填寫車輛開放記錄。
第八章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公務用車發生責任事故,取消駕駛員及車輛主管部門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并依據交通部門的裁決,扣發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10—50%。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扣發駕駛員全年目標管理獎,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七條未經局領導批準駕駛公用車輛辦理私事發生責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領導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并扣發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部門領導及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同時追究行政責任,駕駛員個人按交通部門的裁決承擔事故的責任和全部費用。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八條車輛發生"獨立"事故發生后,在沒有交通部門裁決情況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裁決和現實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酌情處理。
第三十九條處級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違反規定駕駛工尺發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承擔行政及經濟責任,并按照遼寧局的規定給予降職處分。
第四十條對所扣發的資金,由本局辦公室保管,并登記造冊,作為車輛管理和獎勵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條發生重大事故后,實行第一時間逐級報告制度,做到始有報告,終有結論,并提出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遼寧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局工作質量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規定7
為加強車輛有效管理,降低油耗,防止車輛事故的發生,在執行原車輛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特制定以下補充規定:
一、嚴禁晚上用車,確因業務需要晚上用車,需經劉總批準,否則辦公室一律不派車,違犯者一次處罰50元(含派車人、用車人)。
二、出車時,應詳細填寫派車單,內容完整。填寫不清楚者,不得用車。若起止時間填寫不準確,發生車輛違章現象,無法判斷負責人,有本班司機負責。
三、不接電話或電話打不通,一次處罰20元。
四、上班時間吃零食、睡覺、干與工作無關的`事,一次處罰20元,重犯加倍。
五、因工作申請用車,經查實弄虛作假或與申請不符者,一次處罰30-50元。
六、用車部門(人)需要用車,應向辦公室申請,由辦公室統籌安排,不能直接讓司機開車。
七、車輛管理秦主任是第一責任人,秦主任不在時(外出或休息),由張主任安排用車。
八、此規定由即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規定8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3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予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它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六、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保險、賠償等責任。
七、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2、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并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于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八、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50元,年租費60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九、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并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于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十、其它車輛、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車輛必須停入車庫、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洋縣華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5月6日
車輛管理規定9
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深入扎實的開展,為了各種車輛在生產中有效的管理,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公司各種車輛在運輸及管理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1、駕駛員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行駛過程中要嚴格遵守車輛操作規程和交通規則。
3、要做到腦勤、眼勤、手勤,嚴格做到不超速,不違章,不超載,要知車,知路,知氣候,知貨物,要注意上下,左右,前后的情況,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保修,勤搞衛生。
4、在行駛中對路況不明要慢,視線不良要慢,起步、會車、停車要慢,在交叉路口,狹路,彎路,人行道,人多繁雜地段要慢速行駛。
5、進入公司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每小時最高行速5公里,要低速安全行駛。兩臺以上車輛前后行駛時,兩車最小車距50m,嚴禁超車,嚴禁在沒發生意外情況下采取緊急停車。
6、為保證車輛及人身的安全,在公司內任何車輛不準帶人,駕駛室內只允許駕駛員一人,除學徒司機外(注:學徒司機只準坐一人),外出車輛因工作需要搭乘的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扒車和跳車。
7、各種車輛在生產區內嚴禁亂停亂放。因工作需要中途需停車者,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員不得離車。
8、各種車輛嚴禁進入易燃,易爆區域,如工作需要必須進入者,必須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人員指揮下方可進入工作。
9、裝卸貨物的車輛,車輛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m,與滾動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2m,裝卸貨物時,駕駛室內不準坐人;吊物時,不準將貨物經過駕駛室的上方裝卸。
10、裝運熱錠,熱切頭,鐵水和熔渣等灼熱物質的特種車輛,嚴禁急轉彎,嚴禁在煤氣,氧氣等管道下停放,更不準在油庫附近停放。
11、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工作現場,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倒車,必要時要有專人指揮倒車。
12、公司各種車輛要配帶相應的安全消防器材,要不斷檢查消防器材的可靠性,有效性。
13、凡違犯上述任一條規定者發現一次扣罰駕駛員50元;發生超乘(注:鏟車內只準坐司機本人),將處罰當事人100元,司機100元,單位主管100元。
此規定自20xx年4月28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規定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入廠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保證生產及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液氨、液氯、二硫化碳、汽油、電石、炸藥、壓縮氣體、燒堿、濃硫酸等。
第二章入廠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各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入廠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管理全面負責,各公司供銷、安全、保衛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各公司供銷部門在購買危險化學品前,要檢查生產企業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銷售許可證及是否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五條各公司供銷部門要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六條各公司保衛部對入廠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查驗車輛使用證、行駛證、營運證、駕駛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押運人員的操作證等證件,證件不全的車輛,嚴禁入廠。
第七條運輸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泄漏,嚴禁入廠。
第九條進入廠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并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志。
第十條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加強對入廠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抽檢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本規定與之不相符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由集團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車輛管理規定11
車輛費用管理規定辦法之相關制度和職責,點上深圳XXXXXX有限公司車輛費用管理規定文件編號:DZHR0312004版次:A頁次:1/2實施日期:1.目的為加強和規范車費報銷作業管理,合理地控制差旅乘車費用,特制定本規定。2.適用范圍本公司員...
點上深圳XXXXXX有限公司
車輛費用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DZHR0312004
版次:A
頁次:1/2
實施日期:
1.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車費報銷作業管理,合理地控制差旅乘車費用,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員工
3.職責
3.1部門(項目)主管、經理負責公差人員車費的審核;
3.2財務部負責報銷金額的復核;
3.3總監負責分管部門經理主管出差車費的審核;
3.4副總負責車費的核準。
4.內容
4.1凡外出公差人員到客戶處進行拜訪、施工/檢修、業務洽談等公務事項的。應有客戶在《外出派工單》“客戶確認”欄內簽字,回到公司后交給部門主管;到公司各部門公干的,應有所到達部門的主管/經理在“確認”欄內簽字;有些公干業務無法由客戶或主管/經理簽字確認的`,派出部門(項目)主管/經理應予以核實該員工是否到達公干地點。
4.2內容:
部門主管應親自或安排人員對客戶進行電話聯系進行抽查核實,以確認該員工是否到達客戶所在地或指定地點進行公干。
×元
×元
×元
4.3外出人員在報銷車費時應將《外出派工單》附于“報銷單”后,且在“報銷單”上注明起點、終點、車費。如:公司→華強北→觀蘭→公司。
4.4員工在公干乘車時,要有節約觀念,經理、主管因公務急需處理的可以乘坐豪華車外,其他員工一律不能乘坐豪華大巴。
4.5財務部負責乘車路線費用的信息收集,確定各路段普巴、豪華巴車費標準,以作為報銷車費的依據。
4.6財務復核時對員工乘車費用超過標準的予以退回,不予報銷;若確屬路線費用信息收集錯誤,應進一步調查核實,確定無誤后予以報銷。
4.7外出公干嚴禁打的。如有特殊情況(如取款、取/送卡等)需要打的的,應先報告主管、經理,由主管、經理請示主管總監批準后方可打的。否則的士費不予報銷。
5.報銷程序
5.1員工出差的,當天填報車費報銷單后報主管、經理,部門(項目)主管、經理安排文員電話核實,主管、經理審核后報財務復核費用數額,再報主管副總核準。
5.2部門(項目)主管、經理出差的,當天填報后報主管總監,由主管總監安排人員核實,總監審核后報財務復核,再報主管副總核準。
5.3總監公干車費直接報財務復核,再報分管副總批準。
6.檢查
6.1部門(項目)主管、經理應及時安排人員對員工公干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以確認該員工是否按計劃安排出差。
6.2檢查人員必須就檢查情況做好記錄,登記于《員工出差檢查表》上。
7.責任
7.1各員工在填報車費報銷單時,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損公肥私。若經檢查發現有虛報車費行為的,除當次差旅費用不予報銷外,并按當次報銷總額處予10倍的罰款。
7.2部門(項目)主管、經理或檢查人未履行督查之責,致使部門員工有虛報車費行為的,按當次報銷金額處予10倍罰款。
7.3財務未認真復核金額,致使車費報銷超過標準的,按報銷總額處予責任人10倍罰款。
8.實施
車輛管理規定12
1、局機關車輛由綜合股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局領導司機相對固定。城管執法車輛、環衛專業車輛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本單位負責。綜合股負責每季度對機關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各單位駕駛人員的教育由其所在單位自行組織。
2、所有車輛每天下班后一律停放在單位院內,不準將車開回家或在外過夜停放。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停放的',局機關的車輛報綜合股請示局領導批準,各單位由其主要領導批準。
3、未經局主要領導批準,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人員使用。
4、嚴禁酒后駕車及無證駕駛。
5、除正常執法管理外,不準將帶有執法標志的車輛停放在飯店、歌舞廳及娛樂性場所門前。
6、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的年檢、審驗及交納相關費用。
車輛管理規定13
為了使學校車輛更好地為教育、教學工作服務,合理地、有序地安排各部門用車,節約燃油支出,避免事故發生,經學校行政研究,作出如下規定;
1、學校車輛僅限于工作用車。其它用車須經校長批準,方可使用。
2、學校車輛實行扎口管理。上班時間用車須憑總務處“出車通知書”,非上班時間用車,須經校長批準。
3、學校車輛不得隨意外借他人(包括學校人員)。凡車輛外借須經校長批準。
4、學校車輛使用,須由學校專職司機駕駛,學校其他人員未經校長批準不得擅自駕駛車輛。
5、駕駛員應愛護車輛,經常做好對汽車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內外整潔、衛生。
6、駕駛員應作好里程記載和加油記錄工作。
7、車輛外出履行公務,下班后至晚上8:00以前,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在校內。如因特殊情況停放校外,須經校長批準,停放地點必須可靠安全。
8、為鼓勵安全駕駛,學校每學期設立一定額度的'安全獎,對全學期中無安全事故的專職駕駛員給予獎勵。
車輛管理規定14
為了加強對出入、停放本小區車輛的管理,維護小區正常生活交通秩序,確保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對出入、停放本小區的車輛作如下規定:
1、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嚴禁進入小區。2噸以上的卡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小區。
2、本小區有車輛的住戶,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通行IC卡(原小區配發的門卡),憑IC卡通行大門,及在小區停放,按規定收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3、本小區住戶車輛進入小區后,有車庫的住戶必須將車停放在車庫內,無車庫住戶必須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嚴禁亂停亂放。
4、非本小區住戶的'車輛,進入大門時應主動向門衛出示證件,講明進入原因,符合進入條件的領取臨時通行IC卡,并做好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嚴禁沖闖大門。出小區時收回IC卡,并按停車時間收取停車費。遺失、損壞IC卡,照價賠償(每卡30元)。
5、進入本小區的貨車,卸完貨物后應及時離開小區,因故不能離開的,應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
6、進出、停放車輛必須服從小區管理人員的管理。駛入小區的車輛應減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不得鳴號。如車輛損壞路面或公用設施,應照價賠償損失,并視情節處以罰款。
7、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與車主拉關系,收受賄賂,放松管理,違者從嚴處理。
8、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9、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10、原則上非業主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過夜,若確須停放應該停在指定位置。
11、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12、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嚴禁超車。
13、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14、不準在小區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洗車。
15、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
車輛管理規定15
為加強設備管理,提高設備使用效率,保障良好工作秩序,根據局紀局規有關精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設備是國家的重要財富,本單位工作人員均有維護好國家財產的義務,凡認真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視其情節分別追究責任。
一、設備管理
1、本單位車輛、取證設備由隊部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
2、內勤負責設備的收發登記、清點、核對工作,并辦理領用手續。
3、設備保管和使用者,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操作要求使用,并做好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
4、節日期間,照相機、車輛鑰匙由隊部統一保管,使用者應在放假前及時交出,任何人不得借故截留,遇到特殊情況,應說明原因,并經領導批準,事后及時交于隊部值班人員。
二、設備借用與維修
1、外單位因工作需要借用設備,必須經隊部批準,辦理借用手續,按期歸還;借用,歸還時,雙方應確認,以免發生差錯,末經隊部同意,不得擅自外借。
2、設備發生故障,使用者應積極排除,確實需要修理,應及時通知隊部,由隊部統一安排修理點。
三、機動車輛使用
1、機動車輛由隊部指定駕駛員固定使用,末經隊部同意,不得隨意調用車輛,上班由隊部開出,下班一律停放隊部大院內。
2、正常工作時間,由分隊長行使車輛動用權,嚴禁派用與監察無關的用途,末征得隊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
3、節假日值勤、夜間監察及監察外用車(包括上級單位借用),必須經隊部批準后,方可用車和外借。
4、出車前,要做好“例保”和“三查”工作。用車后,應及時完成清潔、保養工作,并按指定的地點停放(特殊情況,應事先向隊部說明原因)。
5、當日車輛使用情況應在監察日報表中反映,當月25日(節假日除外)。駕駛員應做好行駛里程、消耗汽油數據的匯總,報內勤,不得虛報。
6、嚴格按操作規定安全駕駛,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無證駕駛。
7、遇搶險、搶救等特殊情況,駕駛員可動用車輛綁架排險等工作,事后應向中隊報告。
四、獎勵
凡嚴格遵守本規定,有突出成績的,堅持安全駕駛,全年無責任事故的,將根據所屬部門效益,給予一次性獎勵,其成績將作為考核評級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處罰與賠償
1、凡違反本規定者,視其情節、認識態度,扣除1—3月的獎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給予行政處分。
2、凡嚴重失職者,除按規定處理外,取消當年優秀職工、記功評定資格。
3、個人保管和使用的設備發生遺失的,末按要求維護和保養、造成設備損壞的,或保管不當造成失竊的,按經費損失的5%—50%賠償。
4、末經領導批準,擅自動用或外借設備而造成的損失(包括汽油消耗)由責任者按損失的100%賠償。
5、違反操作規程、交通規則造成的責任事故,根據責任大小,按經濟損失的5%—50%賠償。
6、凡私自找維修點,修理任何設備,一切修理費用由本人承擔。
六、實施
本規定于20xx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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